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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忠义与张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义,张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姚忠义,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张诚,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金淑华,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系被告张诚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忠义与被告张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瓦工。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4年7月24日被告在俄罗斯承包建设工程,缺少瓦工,口头协商月工资8500.00元,往返旅差费由被告负担。现被告尾欠工资19760.00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尾欠劳动报酬款19760.00元;垫付旅差费1500.00元;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否认原告为其工作,称也是打工者。原告在陈述材料中称,被告说被告女儿不给钱被告给;原告在庭审中称是被告的姑爷在俄罗斯包活,让找瓦工挣被告家的钱。从其陈述中可见被告并非是原告在俄罗斯打工处的工程承包人,原告又未提供出应由被告为其支付工资的证据,为此本案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