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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嫩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经《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0日在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现14周岁。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已经3年多无音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BJ231121-2011-000108号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嫩江县公安局铁西派出所于2015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居住在北方公司院内,2012年7月至今无下落。3、中央储备粮嫩江直属库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原居住在北方公司院内,2012年7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至今无下落,无法联系。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无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0日在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2001年10月1日出生)现14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自2012年离开原单位及原住所,至今无下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自2012年起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二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李某由原告自行抚养;三、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登记结婚。审 判 长  陶卫松人民陪审员  葛 艳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蕊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