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泞轶与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43号原告:张泞轶,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张成礼,大东饮食公司退休人员。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6-9号(3-1-1)。法定代表人:赵佳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铁成,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泞轶与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泞轶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与(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44号,原告张轶与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原告张泞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泞轶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