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十林与张栋樑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刘十林,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栋樑,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栋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栋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