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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十林与张栋樑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刘十林,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栋樑,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栋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栋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