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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彭海东与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彭海东。被执行人彭永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海东与被执行人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永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彭海东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67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