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至月底,被告人潘某多次召集赌客在安吉县天子湖镇吟诗村、蓝海温泉附近苗圃内、递铺镇安城村等多地,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某主动投案,如实进行供述,并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时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吉某、陈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暂扣款票据,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退赃积极,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潘某被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青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