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包某、叶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5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1992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叶某。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5年2月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叶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包某交给被告人叶某人民币700元,由叶某从一名叫“建荣”(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小块。叶某返回后,将毒品放在包某位于本市雁塔区西晁庄12号付1号家中。同日16时左右,吸毒人员白某来到包某家,向包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包某从叶某购买的毒品中分出一小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白某。同日17时许,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白某身上提取到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灰白色块状物一小块,在包某的床上提取到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灰白色块状物两小块。经鉴定,从白某身上提取到的一块灰白色粉块状物品总重量:1.5357克,净重:0.7159克,检出有海洛因;从包某家中床上提取的两块灰白色粉块状物品总重量:0.9612克,净重:0.8185克,检出有海洛因。经查,包某、叶某二人长期共同在“建荣”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将所购毒品出售给白某等吸毒人员,非法获利。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包某、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包某、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包某交给被告人叶某人民币700元,由叶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供其二人贩卖吸食。叶某返回后,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块放在包某位于本市雁塔区西晁庄12号付1号的家中。同日16时左右,吸毒人员白某来到包某家,向包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包某从叶某购买的毒品中分出一小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白某。同日17时许,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白某身上提取到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灰白色块状物一小块,在包某的床上提取到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灰白色块状物两小块。经鉴定,从白某身上提取到的一块灰白色粉块状物品总重量:1.5357克,净重:0.7159克,检出有海洛因;从包某家中床上提取的两块灰白色粉块状物品总重量:0.9612克,净重:0.8185克,检出有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叶某的供述;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叶某以贩养吸,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叶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5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