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许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女,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卢鹿,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冲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