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占忠与景泽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忠,男,生于1962年2月7日,回族。被执行人景泽跃,男,生于1949年11月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景泽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泽跃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泽跃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景泽跃有位于大英县新城区玉峰街房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景泽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景泽跃所有的位于大英县新城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1902、21903、21904、21905、219**;土地证号:大国用(2007)字第(4382)号、大国用(2007)字第(4383)号、大国用(2007)字第(4384)号、大国用(2007)字第(4385)号、大国用(2007)字第(43**)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