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鞠修善与谷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修善,谷燕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开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鞠修善。被告谷燕萍。本院受理原告鞠修善与被告谷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鞠修善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鞠修善负担。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