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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鞠修善与谷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修善,谷燕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开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鞠修善。被告谷燕萍。本院受理原告鞠修善与被告谷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鞠修善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鞠修善负担。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