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栾虎清与胡广钰、付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虎清,胡广钰,付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栾虎清。被告胡广钰。被告付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虎清与被告胡广钰、付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虎清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虎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栾虎清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