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刘某某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