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孙某甲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博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孙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某乙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吴善德满18周岁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A室是我的户籍所在地,但是我的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虎丘(高新)区B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被告孙某甲的户籍地为苏州市姑苏区A室。根据原告陈某提供的房产证,苏州市B室于2012年11月19日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经本院询问,原告陈某对被告孙某甲的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虎丘(高新)区B室不持异议,称被告三年前一致居住在上述B室至今。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陈某、被告孙某甲均确认被告孙某甲的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虎丘(高新)区B室不持异议,故本案应根据被告孙某甲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被告孙某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