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2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敏松、韦怡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323-1号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C栋909、910、911号房。法定代表人陈贞云。被告朱敏松。被告韦怡林。被告刘茜。被告刘世钊。法定代理人韦怡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敏松、韦怡林、刘茜、刘世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朱敏松、韦怡林、刘茜、刘世钊名下价值人民币55662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3号楼C908号房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3号楼C908号房;二、查封被告朱敏松、韦怡林、刘茜、刘世钊名下价值人民币55662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