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钟成江、高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钟成江,高玉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刘建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波,该行职工被告钟成江。被告高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诉被告钟成江、高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钟成江、高玉芹名下位于临邑苍圣大街临邑副食百货批发市场内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维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