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闫岩与蚌埠国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岩,蚌埠国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44-4号原告:闫岩,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国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尹芳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44-2号民事裁定,查封原告名下的皖C×××××轿车一辆。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岩名下皖C×××××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