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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涛与拓宝宝健康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拓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宋涛。被执行人拓宝宝。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拓宝宝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涛赔偿款2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2050元。经查,被执行人拓宝宝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土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拓宝宝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陶国江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