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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郑帆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郑帆,丁雪萍,郑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特字第4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责人:郑仁勇。委托代理人:陈临。被申请人:郑帆。被申请人:丁雪萍。被申请人:郑振荣。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郑帆、丁雪萍、郑振荣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吴颖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