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世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上午,陈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欲购买毒品并约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时尚酒店1138号房内交易。后被告人方某开一辆长城牌越野车到约定地点对面,下车进入约定地点将毒品冰毒2包(净重:1.5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方某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方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500元,从陈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2包(总净重:1.5克),之后并将被告人方某停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美美时尚酒店门前的车(车牌为桂a×××××)查获。从车内查获被告人方某放在车内的两个口香糖盒子,内放有毒品冰毒5包(总净重:3.32克),麻古1粒(净重:0.09克),氯胺酮6包(俗称k粉,净重:6.3克)k粉。经鉴定,扣押的1#-7#、15#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8#-13#中均检出氯胺酮,14#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陈某、张某证言、被告人方某供述及辩解、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上午,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欲购买毒品并约定在南宁市东葛路美美时尚酒店1138号房进行交易。方某准备好毒品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的长城汽车来到美美时尚酒店对面,携毒品进入1138号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净重1.5克的2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陈某。方某待交易完成欲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身上查获刚购买的2包毒品,从方某身上查获毒资500元。随后,民警从方某驾驶的长城汽车内查获装在两个口香糖盒子内净重3.32克的毒品冰毒5包,净重0.09克的毒品麻古1粒,净重6.3克的毒品氯胺酮6包。经鉴定,从陈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冰毒2包、车内查获的毒品冰毒5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车内查获的毒品氯胺酮6包均检测出氯胺酮成分;麻古一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方某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曼利。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陈某、张某证言、被告人方某供述及辩解、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类、氯胺酮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曼利,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扣押的毒资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 杰审 判 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青丽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