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文中与崔自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中,崔自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文中,男,1981年11月4日生。被告崔自涛,男,1984年9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中诉被告崔自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李文中承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子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