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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文中与崔自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中,崔自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文中,男,1981年11月4日生。被告崔自涛,男,1984年9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中诉被告崔自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李文中承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子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