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职静霖与职进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职进喜,职静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职进喜。法定代理人郭连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职静霖。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职进喜与被上诉人职静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职进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职进喜负担。审 判 长 赵 霞审 判 员 陈兴祥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