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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波诉周培友、武四妹、周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周培友,武四妹,周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47号原告:张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培友,男,汉族,户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武四妹,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同上,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邦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张波诉被告周培友、武四妹、周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培友、武四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9日,周培友因家庭经营需要,经周邦军介绍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3%,周邦军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后周培友偿还了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240元,其余未偿还。周培友与武四妹系夫妻关系,借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两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周培友、武四妹系夫妻关系。3、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三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月19日,周培友因家庭经营需要,经周邦军介绍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3%,未约定借款期限。周邦军为借款提供了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后,周培友偿还了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240元,其余未偿还。另查,周培友与武四妹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培友欠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随时可以要求周培友偿还,对原告要求周培友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原告有权要求周培友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培友与武四妹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武四妹应与周培友共同偿还。周邦军为借款提供了保证,因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故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周邦军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培友、武四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波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周邦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34元,由被告周培友、武四妹、周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进仓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慧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