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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7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宏水等与韩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宏水,刘洪海,韩云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水,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海,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刘洪海的委托代理人XX,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云海,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爱军,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宏水、刘洪海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宏水、刘���海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原审法院未向刘宏水、刘洪海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亦未对刘宏水、刘洪海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