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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峰、包璟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333号万科城市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喻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卫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峰,被告包璟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峰、包璟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