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峰、包璟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333号万科城市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喻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卫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峰,被告包璟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峰、包璟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