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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华庭、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与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华庭,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华庭,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代理人程长林,天门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西端。法定代表人马满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海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拥军,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门市合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健康村。再审申请人张华庭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汉江中行终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华庭申请再审称,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口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被申请人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口中队出具的未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张华庭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审法院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张华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华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文雄审 判 员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