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勇与汪东明、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汪东明,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张勇。被告汪东明。被告李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汪东明、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汪东明、李雪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晨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