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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勇与汪东明、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汪东明,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张勇。被告汪东明。被告李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汪东明、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汪东明、李雪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晨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