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甲等与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南江,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委托代理人罗伟。原审原告杨某甲。原审原告杨某乙。上诉人刘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南江,被上诉人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罗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