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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孟祥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张金凤,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住唐河县。被告孟祥章,男,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张金凤与孟祥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凤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合意。张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张金凤承担。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