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锦荣、董如娟与吕宝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锦荣,董如娟,吕宝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潘锦荣。原告董如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涌涌,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宝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锦荣、董如娟与被告吕宝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锦荣、董如娟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