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者兵兵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者兵兵,又名者斌,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者兵兵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者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者兵兵自成县租车到武都区钟楼滩公园取得他人事先放置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在返回成县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计量净重为9.57克。被告人者兵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者兵兵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被告人者兵兵在法定刑期内依法判处。被告人者兵兵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者兵兵自成县租车到武都区,在钟楼滩公园的铁制背箱处取得他人事先放置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后随身携带毒品乘车返回成县。途经江武公路索池段时被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者兵兵所穿牛仔裤右侧裤袋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的块状物一包,计量为9.57克。陇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者兵兵的供述和辩解;《陇南市计量所计量证明》、《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者兵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9.5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者兵兵能够如实供述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者兵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文卫代理审判员 杨旭霞人民陪审员 张旭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