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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潍坊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金融服务区B座506室。法定代表人袁希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241号交运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张维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华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华融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