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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亮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4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亮,无业。199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0月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2月5日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亮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