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袁红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红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964号原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B栋10楼7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4533067-X。法定代表人彭家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晶,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琳,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根,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郭XX,重庆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勇,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