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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知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玉山学生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学生书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红波,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玉山学生书城,组织机构代码L4727063-3。经营者包文平。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学生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鸣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