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商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186号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4号附4号北楼。法定代表人马金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103号中盛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任创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燃,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