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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张继海、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张继海,周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27-2号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二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陈奇,董事长。被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继海,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六栋1-8层。法定代表人:张继海,董事长。被告:张继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大厦*栋26C。被告:周卫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栋***层。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张继海、周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峻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