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继堂、张少堂等与戴婉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婉君,张继堂,张少堂,陈青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婉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青。上诉人戴婉君因与被上诉人张继堂、张少堂、陈青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户籍地在江阴市霞客镇北诸村河南村18号,故该案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户籍所在地,违反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