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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蒋某,女。被告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