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蒋某,女。被告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