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邓雪平,冉红薇与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平,冉红薇,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法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邓雪平,女,生于195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冉红薇,女,生于1982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与原告邓雪平系母女关系。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甘启飞,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雪平、冉红薇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邓雪平、冉红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雪平、冉红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雪平、冉红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雪平、冉红薇负担。审 判 长 彭 净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王银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林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