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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林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林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林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4)梁民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林某所有的鲁A号小轿车一辆。现原告张某甲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林某所有的所有的鲁A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某所有的鲁A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竞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