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林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林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林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4)梁民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林某所有的鲁A号小轿车一辆。现原告张某甲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林某所有的所有的鲁A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某所有的鲁A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竞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