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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57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朝,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了解后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在4月30日举行婚礼。其后一星��左右,被告开始经常于次日凌晨三、四点回家,经多方劝说其仍然我行我素,拒不改正。6月5日至7日被告连续两日不回去时,原告劝说后再次引发矛盾冲突,无奈原告于2015年6月7日开始回娘家居住,期间再没有任何联系。2015年7月14日,原告回去取衣物时,发现被告已经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将双方结婚照及私人物品藏匿丢弃。原告无奈通知其父亲,但其父却某躲避。后在原告家属及媒人到场并经公安部门到场处理但无果。由于被告系都市村庄拆迁安置户房产较多,其长期没有工作,期间为满足打游戏及高消费将原告父母给的订婚戒指卖掉换钱。并多次指责和谩骂原告父母没有将结婚时的添箱钱给他,导致双方矛盾一再恶化。期间原告父母找到被告及其父母后,对方却没有任何的处理态度,仍然听之任之。综合以上,由于被告在结婚较短时间内对婚姻严重不负责任��毫无共同维持婚姻的诚意和目的。因其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双方根本无法建立任何夫妻感情,且矛盾仍在继续恶化,双方早已无任何共同生活的可能,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结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刚结婚不可能三、四点回家,更不会与第三者同居及把原告的结婚照私人用品藏匿丢弃。至今夫妻二人父母双方的压箱钱及礼金全部都在原告手里,被告从未过问。被告是实心踏地与原告过日子,而原告没有一点主见,什么事都听其母亲的,之所以离婚的原因,是其母亲过度参与夫妻二人的生活。被告与原告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结婚登记的,并且大操大办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当天就花去被告父母多年来的的积蓄价值达十二万元,婚前婚后共向原告送礼金达十万余元,被告父母为被告与原告婚前买有一对戒指价值13719元也被原告拿走。婚前被告在结婚不到5个月的时间,仅凭原告的只言片语就能把婚姻当儿戏,说结就结,说离就离,拿父母的血汗钱当儿戏,原告情何以堪。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3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等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交了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照片14张、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被告不予认可。本案经调解无效。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年龄较小,结婚时间不足六个月,双方受各自父母关某照顾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对自己婚姻家庭生活的理性认识,处理婚姻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尚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应该本着理解、包容和信任的态度,积极面对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包容双方在家庭、阅历、性格等方面的不同,给自己、给婚姻、给家庭一份希望。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尚有极大和好的可能,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增进沟通,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故对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亦告诫原、被告双方,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系给予双方婚姻一次缓释矛盾、修复感情的机会,希望双方能够重视,切实从自��出发,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