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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姬英伟与赵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英伟,赵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姬英伟。被告赵玉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英伟与被告赵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英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英伟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姬英伟负担。审 判 长  马志强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人民陪审员  吴立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