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与合肥新境养殖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合肥新境养殖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长东,陶圣全,何风,周金杰,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合肥新境养殖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长东,陶圣全,何风,周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74-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700-X。负责人:束从珍,支行长。被执行人合肥新境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68081638-7。法定代表人:谢长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西苑路,组织机构代码68364902-7。法定代表人:何杨娥,董事长。被执行人谢长东,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陶圣全,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何风,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执行人周金杰,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新境养殖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长东、陶圣全、何风、周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