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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文与东源县五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东源县五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委托代理汤济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源县五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利。申请执行人唐文与被执行人东源县五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民初二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限被告东源县五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文退回房价款人民币36040.66元。本案诉讼费161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7月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38090.66元(其中房价款36040.66元、诉讼费1610元,执行费44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源县五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己履行判决书完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东法民初二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