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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4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叶秀清与郑玉梅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清,郑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4910号申请人叶秀清,女,1944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玉梅,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秀清与被执行人郑玉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3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玉梅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秀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玉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3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伯军审判员  蔡丰利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