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田、唐俊钦申请执行吴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田,唐俊钦,吴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唐田。申请执行人:唐俊钦。被执行人:吴秀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秀英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秀英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吴秀英银行存款贰拾壹万叁仟陆佰壹拾圆(小写:213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