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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田、唐俊钦申请执行吴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田,唐俊钦,吴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唐田。申请执行人:唐俊钦。被执行人:吴秀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秀英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秀英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吴秀英银行存款贰拾壹万叁仟陆佰壹拾圆(小写:213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