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银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25号原告:银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朱某某,女,XX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银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