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银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25号原告:银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朱某某,女,XX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银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