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何岩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岩,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849号申请执行人:何岩。被执行人:陈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做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倚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嘉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座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南侧梅芳园1-1-1003号住宅房屋进行了评估与拍卖。经两次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房屋(第二次起拍价为882122元)抵偿所欠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座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南侧梅芳园1-1-1003号住宅房屋以882122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何岩。上述房屋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何岩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