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8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马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