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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8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马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