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法祥与曾梅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法祥,男,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梅甫,男,汉族,湖南省汉寿县龙潭乡愈家桥村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八号区连江路**号。负责人:杨丙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邓发祥因与被申请人曾梅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发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良 来源: